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招标投标”指标的有关通知
【发稿时间 :2021-10-09 阅读次数:】
各市场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不断增加政府采购透明度,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招标投标”指标有关通知如下:
一、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招标(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上传招标公告的同时,需及时将招标文件以附件形式上传,一并发布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潜在投标人只需登录“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即可免费查阅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
二、货物、服务类项目须告知投标人投标被否决的原因。(一)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内容时,应明确体现“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投标人可登录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会员端查看其未通过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未中标人还可查看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三、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