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职责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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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监委〔2010〕4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印发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职责的通知
今年年初,结合新郑实际,市监管委办公室制订了《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办理暂行程序》,并在政府联席会议和市纪委三届五次全会上印发给各单位,此文件规范了我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及产权交易等各项业务的办理程序。半年来,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下,目前各项交易活动进展顺利。但在实际工作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上还存在着须补充和完善的地方,经过与相关部门沟通,现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
(一)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场内交易业务
1、招标(采购)公告发布的业务对接
由交易中心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业务,均须经交易中心和市采购监督部门双方审核备案后,由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最后报市纪委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以下简称监察室)存档。
2、招标文件制作及领取的业务对接
由交易中心代理的采购业务,招标文件制作后,须经采购单位和市采购监督部门双方审核备案后,由交易中心报送相关监督单位,并通知投标单位领取。
由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文件须经交易中心、市采购监督部门和采购单位三方审核备案,代理机构负责报送相关监督单位,并于规定时间在交易中心发售。
3、专家接送的业务对接
参考外地做法,接送专家过程中应至少由监察室和市采购监督部门两方参与,采购单位代表在必要情况下也可参与。
4、开、评标过程的监督
开、评标过程的监督,由市监察室、采购办、检察院、审计局、发改委等单位参与。其中,市监察室与市财政局采购办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局参与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工程项目的监督,检察院参与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
5、开、评标原始资料保存的业务对接
参考外地做法,由交易中心和代理机构承办的各项政府采购业务,评标结束后,所有原始资料包括各种签到表(招标人、专家评委、监督人、投标人、投标文件密封一览表、开标记录表)、综合评标报告、开标过程中的各种补充内容、投标文件正本等,由市财政局采购办负责保存,复印件报送监察室存档。
6、中标(成交)公告发布的业务对接
中标(成交)公告须经交易中心认真审核把关后,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7、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放的业务对接
通知书一式四份,须经交易中心、采购单位、市采购主管部门三方审核备案后方可发放。
(二)市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招投标业务
1、业务进场时的业务对接
为统一安排开评标活动,市建设管理局招标办在审定招标文件时,开评标时间及地点应与交易中心对接后予以确定。
2、关于重点项目、紧急项目需提前进行开标的问题
根据《招投标法》及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原则等有关规定,须经市建设管理局招标办审批、交易中心备案后方可开标。
3、开、评标过程的监督
开、评标过程的监督,由监察室、市建设管理局招标办、检察院、审计局、发改委等单位参与。其中,监察室与市建设管理局招标办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察院参与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建设项目的监督。
(三)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业务
1、业务进场时的业务对接
市国土资源局在材料提交时须一次性提交完整,如有需要补充的材料,由交易中心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递交补充材料。
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进场交易申请业务时,应列清宗地成交后交易中心转回的资料清单。
2、现场勘查时的业务对接
由交易中心指定勘查时间,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通知有关单位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通知结果(各单位参与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交易中心。
现场勘查时,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本次出让宗地瑕疵和潜在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确认。
3、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对《土地挂牌出让文件》(拟定稿)审核备案,并加盖备案章,及时报监察室存档,如提出修改意见应书面告知交易中心。
4、结果公示的业务对接
交易中心负责在中心网站及有形市场上进行结果公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及中国土地市场网上进行结果公示。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5日内,交易中心将资料转回市国土资源局,并将招拍挂情况书面报送监察室存档。
5、竞得人将剩余款项交纳完毕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挂牌进场前期提供的资料进行解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交易中心负责对挂牌程序和挂牌活动中形成的资料进行解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产权进场交易业务
1、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应负责说明产权的完整度和缺陷以及潜在的风险。
2、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应及时对交易中心制作的公告和相关文件(招标文件、拍卖文件及协议合同)备案,并加盖备案章,及时报送监察室存档,如提出修改意见应书面告知交易中心。
3、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在产权交易进场时应及时提供相应账号和汇款单位。
4、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凭交易中心出具的鉴证报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协助交易中心进行产权答疑。
6、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5日内,交易中心将资料转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将交易情况书面报送监察室存档。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以后的工作中,各相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树立大局意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尽快建立起与交易中心运作程序相互衔接、高效畅通的工作机制,杜绝源头“棚架”、甚至“搁浅”现象的发生,如发现“前店后场、体外循环、衔接不畅”等问题,要严格处理。
(二)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交易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应急问题。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努力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成规范、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打造成展示政府“公开、透明、高效、廉洁”形象的亮丽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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