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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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有效地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案件,促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遏制招投标领域腐败现象,惩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现就司法机关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办法如下: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发展改革、财政、住建、教育、林业、交通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发现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有关问题,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交易中心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将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移送的线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初步审查。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调查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查处;对立案查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对于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可以共同立案查处,也可以分别立案查处。
四、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由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法定职权开展调查,依法处理。
五、移送的违法违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 案件的来源;
(三) 案件调查报告;
(四) 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附:移送司法机关通知书
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8月11日
移送司法机关通知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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